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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司法評論    台湾檢察官案例 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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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  疑政治司法迫害  ● 案例2  公然侮辱  ● 案例3  詐欺   ● 案例4  妨害名譽&恐嚇  ● 案例5 侵入民宅正當防衛  ● 案例6 侵入住宅毀損(高檢)  ● 案例 all     ~ clic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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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 : 本網站"司法評論"排名yahoo 第1,  11-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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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 right: 本網站"司法評論"排名Google第1, 11-1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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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司法獨立 排名亞太第13名

  亞太各國司法評比 WEF (World Economic Forum)  Judicial independence 2019 rankings ,  The 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
Asian country rankings No.1 紐西蘭 New Zealand  89.2(score)  2(world rank),  No.2  日本Japan  86.5  5,  No.3  香港 HK  84.1  8, No.4  澳洲 Australia  82.9  10,  No.5  新加坡 Singapore  77.4  14,  No.6  沙烏地阿拉伯 Saudi Arabia  77.1  16,  No. 7  UAE  75.4  20,  No.8  Qatar  73.3  23,  No.9   US  70.4  25,  No.10  Jordan  69,  No. 11  馬來西亞 Malaysia  68.7,  No. 12 Kuwait  59.5 , No.13  台灣Taiwan 59.4 ,  No. 14 中國大陸China 58.2
link www3.weforum.org/docs/WEF_TheGlobalCompetitivenessReport2019.pdf
ps WEF Judicial independence 2017/2018 rankings : 台灣的司法獨立評分 輸給中國

 

 

 

 

 

 

 

 

pic.:"台灣檢察官" 排名Yahoo search engine 第一

 3-16-2019,  1-11-2019,  12-1-2018  (English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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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c.: "台灣司法 評論"排名Google第一
 9-28-2019,   3-16-2019,,  1-11-2019,  9-8-2018

 

 

pic.:"台灣檢察官" 排名Yahoo Taiwan第一

   9-28-2019, 3-16-2019,  1-11-2019,  9-7-2018

 

 

 

◆ 美國Associated Press, 2026-8-12:一些學者認為台灣政府在執法時存在選擇性。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移民法專家Bruce Liao表示:“近年來,政府對許多法律的解讀都是錯誤的,甚至是扭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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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被控涉圖利、收賄罪起訴  ♦  檢察官求刑 28.5 年
 

◆   美國 Washington Post, 2025-1-17

在最近的大選中,柯與其政黨令人驚訝的強勁表現是賴清德民進黨失去立法院多數席位的關鍵。柯文哲否認腐敗指控,藍(國民黨)白(民眾黨)指責賴清德濫用職權、政治影響司法,柯文哲支持者指 起訴是出於政治動機,反對黨支持者們最近幾週一直舉行大規模示威活動 ── 指控 「政治迫害」。

◆  美國 New York Times,   2024-12-26

柯文哲否認貪腐指控,表示他是賴清德政府發起的政治追殺的受害者。柯文哲支持者聚集抗議,認為起訴站不住腳且具有政治動機,而賴清德民進黨中看似腐敗的政客卻沒有受到調查。

◆  美國 Bloomberg,   2024-12-26

柯文哲表示他沒有參與京華集團容積率的決定,該集團董事長沈慶京也否認有不當行為。民眾黨在新聞發布會上譴責這份起訴書: “今天,台灣正在經歷司法不公,政治和國家機器被用來迫害追殺政治對手。”起訴書「缺乏財務證據和具體證明,僅依靠拼湊的主張來摧毀政治對手」。

◆  英國 BBC,   2024-12-26

柯文哲是一月總統選舉的黑馬,與賴清德 40%選票相差不遠。預計在2028年再次競選總統。
柯被捕引發盟友和支持者的抗議,他們指責民進黨利用起訴鎮壓反對派。

◆  美國 Radio Free Asia,   2024-12-27

交保後柯表示:「我仍然相信自己。我不是那種會貪汙圖利違法的人,但碰上這些風風雨雨,人生還是需要檢討」。
檢方說發現的碎紙條顯示他試圖逃避責任,並且在犯罪後態度惡劣。

◆  美國War On The Rocks,  2024-9-20

華盛頓正在悄悄關注賴清德如何利用司法起訴前副閣揆&桃園市長鄭文燦的 貪汙腐敗指控以鞏固權力,鄭文燦的被捕反映了對手間的長期政治鬥爭。 至於台灣民眾黨主席、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因貪汙腐敗指控遭到羈押等案件,賴清德也遭批評與抗議在利用司法迫害對手。華盛頓觀察家很可能擔心賴清德正在破壞司法系統的獨立 (Washington observers might worry that Lai is undermining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l system)...

◆  日本Asia Nikkei, 2024-9-11

北京對柯文哲的「戲劇」進行評估 後,指責台灣總統迫害傾向北京的對手,以公器私 用,黨同伐異,大肆製造「綠色恐怖」

◆  TaiwanPlus, 2024-9-3

京華城案,台北地方法院(2024-9-2)裁定台北市前市長柯文哲 無保請回,柯文哲步出台北地院時表示,檢察官查扣手機跟硬碟,再拿裡面的資料編故事,「在這兩天(收押)當中,可以說是極盡壓迫跟凌虐」...

video  msn.com/en-us/news/world/ko-wen-je-released-as-corruption-probe-continues-taiwanplus-news/vi-AA1pQxJ5?ocid=BingNewsVerp
◆  聯合報 , 2024-9-4

柯文哲批評檢方動用所有國家力量,政府從負面選舉走向負面政治,民進黨已經變成新黨國體制。司法機關,現在已經變成跟名嘴一樣,「每天穿鑿附會,不要說是抹黑,就是在編故事。」

◆  聯合報 , 2024-9-4

黃國昌表示,搜索民眾黨中央黨部,違法超出搜索範圍還公然說謊,台北地檢署還沒有說清楚,民進黨就急著跳出來發言,儼然成為北檢發言人,民進黨跟北檢如此水乳交融,難道就是賴清德總統要推動的司法改革

 

       
 pic. left: No.1 "Taiwan judicial persecution" ; "台灣司法迫害"  排名US Google第一 , 2021-5-10, 2020-11-20; pic. right: No.1 "Taiwan judicial persecution"; "台灣司法迫害"排名 US Bing第一, 2021-5-10, 2020-11-20



pic.: No.1 "Taiwan prosecutors" ; "台灣檢察官" 排名 US Yahoo第一, 2021-5-11   

 


pic.: No.1 " prosecutors in Taiwan " ; "台灣檢察官"
 排名 US Bing第一 , 202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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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檢察官案例  司法評論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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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溫祖德 Prosecutor/judge WEN TZU-TE

 

1.看護 外勞將92歲失能(服用六種處方藥皆會引起頭暈、必須預防跌倒)老人 於睡夢間從床上拉起,讓她獨自站立後,不作扶持  逕行跑走, 檢察官卻認為看護跑走 合 法理, 即老人摔倒自行負責。 

2.偵訊庭詢問看護什麼要丟掉好好的 瓷碗? 看護回答「他傷害」,此可證其基於報復"傷害"為之, 檢察官卻不採納也不作調查 認為「尚乏實據」...(完整文件請詳本網頁下方)

 

Pic.: 外勞涉嫌故意傷害, 偷竊毀損

(1) 外勞拉92歲失能老人起床 (2)外勞以手指引老人的拐杖向前 (3)外勞讓拐杖繼續向前,距身體愈來愈遠 (4)拐杖未落地,外勞已轉身要跑走 (5)外勞無合理原因 快速離去 (6)失能老人後仰摔倒, 該外勞姐妹曾以相似手法摔斷另老人手臂, 因此疑似故意傷害甚至謀殺...
但溫祖德檢察官竟認為外勞既非疏於注意, 也無傷害犯意

            ps: 圖片變色處理

 

 

2.

 林邦樑檢察長  (代高院檢察長王添盛)  黃怡華 檢察官  王鑫健 檢察官

 

台北地檢檢察官與高等法院檢察署,捨人證物證,卻以被告犯罪約15分鐘之後的瞬間微笑神情,遽下結論被告犯罪之時無犯罪。

 

據華視報導,台灣採用科學測謊,過程需38分鐘至130分鐘,台灣羅明村案測謊只少測了9分鐘,便出現重大錯誤,其他案件亦出錯連連。相對比,本案檢察官以被告一閃而逝、總共約一秒鐘的「神情」,便總結沒有犯罪,顯然過於武斷粗糙。 (完整內容請詳...)

 


 

3.

 楊婉鈺 Prosecutor Yang Wan-Yeu

 

 甲留滯他人私宅許久不肯離去 ,並叫囂刺激90歲阿嬤,屋主報警後 ,二位警員請 甲出去,跟甲溝通(勸離)後,甲終於離去...檢察官以此解釋甲「沒有積極抵抗」「足見並無無故留滯告訴人住宅之犯意及犯行」,而不予起訴甲留滯他人私宅罪。

如此,台灣政府與法律無法有效保障與尊重 百姓居家安寧、行為自由、健康、生命、名譽、財產與人格權。 老百姓 正當防衛自力救濟卻被起訴成嫌疑罪犯,真正 嫌疑罪犯反而逍遙法外,或正食髓知味...(完整文件請詳...)

 

 

 

4.

  陳宥任  Detective Chen You-Ren
 

★ 松山分局(Songshan Precinet, Taipei City Police Department) 刪改筆錄
 

台灣松山分局偵查佐陳宥任之<刑案移送書>造假被告筆錄

◎

  ◆ 刑案移送書(2013.10.25) ◆ 被告筆錄(2013.10.19)
 
犯罪嫌疑人筆錄:

犯罪嫌疑人...供稱: ...故以椅子推倒被害人XXX

 

問: 你是否於......用椅子頂被害人胸口,並以拳頭攻擊...

答:...我有用手拉伊手臂請 伊離去...

  SO....

松山分局不但造假被告的「供稱」("用手"改成"以椅子"),而且發揮想像力「編故事」:把「頂」又改成「推倒」!

 


 

 

5.

  台北檢察署

● 案例  詐欺  

 

 

6.

  台北檢察署

● 案例  妨害名譽&恐嚇

 

 

7.

  高等檢察署

● 案例  侵入住宅毀損 (高檢) 

 

 

 

 

 

★ CASE 1:  竊盜 毀損 傷害 案件研討 /

 

 

聯合晚報(11-28-2015)報導,「台灣雇主苦日子來了」,外勞日益囂張、國人反被迫要「隱忍」。 聯合報( 3-1-2016): 「外勞來一個跑一個」、「以非法外勞身分自行找工作的案例愈來愈多」......未受良好教育的外勞似乎多為潛在犯法份子!
 

國人可看看最近一則台灣檢察官之裁決(如下), 是否顯然未站在正義與台灣雇主一方。 本案之作案手法(扶起老人後立即跑開) 與卸責狡辯(雇主指示與中文不佳)易於執行,其他外勞皆可套用之而無所懼憚;本案雇主 拍得作案錄影證據,若司法仍舊無法奈之何, 則台灣雇主處境將雪上加霜。

 

 

  Attn:  檢察官溫祖德   Prosecutor WEN TZU-TE

 

 

brief 再議書 鈞署不起訴處分書,顯有偵查未臻完備、判決偏頗;查被告已承認毀損、承認犯意、且服用多量、易睡藥物之失能老人 於睡夢間如能依靠柺杖獨自站立何須聘僱看護,外勞顯然未盡照顧義務,承辦檢察官顯然偵查未盡;以下謹一一駁斥。

 

 

台 灣 司法評論

 Argument  1. 

 

 爭點 1.  檢察官溫祖德(法官)不起訴處分書所稱,被告 自床上拉起告訴人安穩站立定位,並以手撐住拐杖,被告始轉身疑似欲開 後方燈或門,此時告訴人鬆手放開拐杖往後跌倒,被告見狀即回頭欲攙扶 告訴人未果,難認 有任何傷害犯意或疏於注意之情事乙節,顯與事實不合,茲駁斥如下:

 

     (1) 檢察官溫祖德不起訴處分書明載,被告承認其工作為「攙扶告訴人」,105年2月2日 偵訊時亦自承, 每次都有扶92歲受照顧人,只有這次沒有扶,且轉頭跑走; 如輪椅一族失能老人能靠拐杖「攙扶」,何須聘僱外勞? 外勞於所得注意範圍內,在受照顧人或躺或坐時皆可轉身跑去開燈, 豈會在拉起受照顧人尚未站穩之際旋轉頭跑走?

 

    (2) 溫祖德檢察官 應讀置老人獨坐輪椅或床造成死傷亦成罪;睽諸法院眾判例,類似且較輕之犯行皆遭判刑,比如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緝字第49號,「疏未注意,而讓林徐達自編號H2床上跌落地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七二號 ,「竟容任失智之老人獨自乘坐輪椅」;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96號,「竟疏於注意照料,未予適時翻身,及避免李松岩跌倒及翻身之力道與臥床之姿勢、動作...」 ;以上受害人均被置於相對穩定安全之床、椅,被告尚且有罪,本案被告任由老人於睡夢間精神恍惚中獨自站立,失職更為嚴重。

 

   (3) 溫祖德(法官)檢察官 應讀隨時扶持造成死傷亦成罪;附件4聯合報(1-21-2016)大標題「印尼看護扶翁雙雙跌倒 遭告到返國」報導外勞自椅拉起老翁後隨時攙扶老翁,並盡心挽救老翁直到最後一秒始雙雙跌倒,仍遭起訴(雖有勞工局法扶律師協助,外勞仍黯然返國),相對的,本案之被告 不攙扶轉頭跑走更加嚴重。

 

   (4) 受照顧人長年日夜服用 國泰醫院處方藥, 其中六種皆會引起頭暈、必須預防跌倒(附件5~13),外勞於約6個月工作期間 至少1500~1800次(附件14)扶上廁所(即浴室)過程中,已充分感知受照顧人站立行走之不穩;且心理學、傳播學等皆證實「重覆」加深與固化記憶, 外勞長期重覆同樣動作,不可能突然遺忘。 如失能老人能依靠柺杖獨自站立何須聘僱看護?

 

   (5) 由附件DVD2 之4:31:00~4:31:21畫面可見受照顧人手腳乏力,6度試著由床上撐起未成,外勞近在眼前應非常清楚,將受照顧人從床上扶起的過程,也可明顯感知老人軟弱乏力,然而,外勞將受照顧人 拉起後,即以手指引受害人將緊握在手中、協助站立的拐杖離開身邊,拐杖尚未落地、受照顧人尚未站穩時,外勞 旋轉身離去。 外勞破壞病人站立的平衡, 受照顧人因重心不穩後倒始鬆開拐杖, 以致發生摔跌事件 ,外勞疑似 故意傷害。 再由5月12日(外勞犯行日之前不久)的 錄影(告訴狀3附件CD1)亦可 見受照顧人 明顯手腳無力 , 外勞對受照顧人狀況應知之甚詳。

 

  (6)被告之姐妹淘外勞阿雅之前曾以同樣手法摔斷88歲劉老太太手臂(DVD5),被告豈會再製造相同情境再犯同錯? 被告之姐於104年10月28日18:26撥電(DVD6)來為被告之「打阿媽」表示道歉,亦可證其具有傷害之犯意。被告將受照顧人拐杖前挪,意圖係導致前摔(非後倒向床)而危及性命,足見其惡性凶殘。

 

   綜上所述,本案之外勞涉故意傷害重嫌,至少也是疏忽職守, 以致目前告訴人仍須 服藥, 因此,外勞行為應核屬刑法之過失傷害人、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或致重傷,抑或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之罪,甚至 殺人未遂或恐嚇犯行。
 

 

 

 

台 灣 司法評論

 Argument  2. 

 

 爭點 2. 

 

檢察官溫祖德不起訴處分書所稱, 被告坦承丟棄瓷碗,並自陳僅聽懂簡單中文,係告訴代理人連續3次要求丟棄瓷碗,才依指示丟棄,因此無法排除言語誤會乙節,顯然偵查未臻完備,茲駁斥如下:

 

 

   (1).105年2月2日偵訊時, 鈞長質問外勞好好的碗為什麼要丟掉? 外勞 回答的第一句是「他傷害」,隨後才回答其他。此可論斷外勞 具有竊盜、毀損、 甚至傷害之犯意 ,動機為報復"傷害",細節可偵查該日偵查庭錄影。前述敘事結構早已普及大眾應用,可參國際著名學術理論如Clifton(1983), 或賓州大學Paul Messaris(1997)等等。

   (2) 檢察官溫祖德(法官)不起訴處分書「理由」三之7行明載, 被告供稱告代連三次指示她丟的是瓷碗;然而被告連完好的鼎泰豐包子一起丟,前後不一自相矛盾,亦可證其基於報復犯意為之,且毀損、偷竊 犯行再增一樁。

   (3)外勞 之中文程度已足夠聽懂丟不丟碗 之簡單中文。因仲介公司交 外勞之<工作內容解說手冊>必背之<工作常用語句>僅二頁(附件1,2,3),其 中已涵蓋關鍵字(妳、不可以、不要、丟、碗、),外勞即使 每天學3個字, 應早於2014年12月, 即丟碗之4個月前已熟稔 之,何況 印尼外勞來台之前都要受訓上課近三個月(600小時),其中包括學習中文,學期末測驗若沒通過不得出國。之後 又加上在台實務工作近四個月,且每 晚聽錄音教材(利之所在當全力以赴),總計犯行前計約七個月的密集學習, 由DVD1(毀損犯行後不久之錄影)亦可知被告中文程度尚可,不致誤解;是以,若告代一次「指示」丟棄容或極微可能溝通誤解,但外勞自述告代連三次要她丟碗,則毫無誤解之可能,必屬誆騙檢察官 之語。外國人以中文不佳誆騙法院早有案例, 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2838號 ,「是否如其偵訊證述所稱『只會看一點中文』,已有可疑。」。

   (4)大多採買(Taipei 101、SOGO、大潤發、 鼎泰豐、 扈杭豆漿以及多家雜貨鋪、便利超商、水果行、腳踏車行等等),從第一個月開始 , 就由外勞搭公車或腳踏車獨立作業,可見 外勞中文能力並不差。 另證是, 案發日外勞使受照顧人摔倒後,受照顧人 激動責備( DVD2 4:32:03),外勞也能立即理解並即回嘴。

   (5) 推說僱主知情或指示,乃竊盜犯外勞之一貫謊言,台灣南北法院批之為「空言」,然少股檢察官卻採信「空言」。比方:
    
●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1430號:「被告空言辯稱上開物品係雇主所丟棄或贈送云云,自不足採,其主觀上顯有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甚明。」;
          ●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1022號 、101年度偵緝字第406號:「被害人有同意,他也知情」...「 實難想像被害人同意給被告系爭現金。」;
             ●
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九 號:「 復又翻異前詞,改辯稱:係阿公..陸續給伊錢云云」...「惟於本院審理中矢口否認犯罪,並飾詞狡辯」 ;
                    ●
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4785號:「辯稱被竊毛衣及牛仔裙均為告訴人贈送」「已置於被告實力支配內,本件被告竊盜 犯行應堪認定」 ;

   (6) 告代 設陷要外勞丟碗之可能並不存在,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簡上字第689號,「告訴人證稱系爭毛衣具有紀念性之情,堪以採信。是系爭毛衣既對於告訴人仍具有紀念之價值,則告訴人應無輕易贈與被告(印尼籍看護工)之可能。...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 罪」,同理,告訴方已一再於告訴狀與偵查庭說明 本案之瓷碗為告訴人亡兄 遺贈之紀念品,且該碗為告訴人所有每日 需用,何況,當時告訴人身著淺紅色T shirt坐流理檯前(DVD3螢幕右下),豈會聽不到? 外勞豈會不徵詢告訴人?  105年2月2日偵訊時, 鈞長質問外勞「好好的」碗為什麼要丟掉? 告訴代 理人也補充碗還是「全新的」,外勞的回答 也證實該碗的確是「好好的」、「全新的」。 由DVD 3 可見外勞將鼎泰豐包子盛入碗內,並未將碗扔入垃圾袋中,而是右手持垃圾袋,左手捧碗,向大門方向移動(外勞閨房在大門左側),之後該碗便告失蹤,如外勞僅意圖毀損,應將碗扔入垃圾袋中 以符合 一般 倒垃圾模式(或規定)也方便開門攜出丟棄,何況,借貸超過資產、 未受足夠教育的外勞,擁有告訴人「好好的」、「全新的」的財物後,不善加「利用」卻毀損丟棄之,豈合於常理? 其應屬竊盜行為。

  

 

 

 

台 灣 司法評論

 Argument  3. 

 

 爭點 3.  檢察官溫祖德(法官)不起訴處分書所稱, 除告訴人之單一控訴外,尚乏實據可認被告有毀損或竊盜之行為與犯意乙節,顯然偵查未 盡,茲駁斥如下:

 

      (1) 附件DVD1 為被告自行承認毀損行為之證據,全文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