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檢察官&警察 司法評論 ★ 本網站 世界排名 No. 1 : 2020~21, 2017~19, 2016, 2015, 2014, 2013, 2010~12 ★ top rankings since 199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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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外司法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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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評論 |
美國人權報告(USA 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s), 3-11-2020 | 法官與檢察官的公正遭到學者與政治評論的公開質疑 Some political commentators and academics, publicly questioned the impartiality of judges and prosecutors involved in high profile, politically sensitive cases. Judicial reform advocates pressed for greater public accountability, reforms of the personnel system, and other procedural improvements |
美國人權報告(USA 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s), 3-13-2019 | 在貪污與政府透明度方面指出,司法不獨立且執行政治目的調查工作(" justice ministry was insufficiently independent and conducted politically motivated investigations of politicians. ") |
<自由時報>
7-1-2020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83385 |
司法欠監督力量,爭議判決所在多有,難贏得人民由衷折服,應強化外部監督 防司法成怪獸 |
<聯合報>10-31-2020,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977543 | 司法遇權貴卻轉彎, 最高法院大法庭沒人想碰觸敏感議題。 |
<聯合報>7-14-2020, https://udn.com/news/story/7339/4699302 |
誰還在意清廉執政?蔡英文總統上任後幾乎不曾說過肅貪,也不見辦案人員出手打老虎。許多朋友突然懂了,為何蔡政府上任不久就堅持要廢特偵組。 |
<中時>
5-27-2020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00527000524-260118 |
部長下指導棋,重傷檢察 官公信力 |
<聯合報>5-16-2020 https://udn.com/news/story/121092/4567513 |
民進黨,過去四年許多作為卻比過去威權更威權,近來司法改革卻是人民最不滿意的重中之重。在立法、執法上不斷加強對人民的監控,讓司法不斷被質疑淪為掌權者工具。 |
<自由時報> 7-1-2020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83386 | 監院淪政治打手 顯現近年來監委基於黨派或特定立場,喪失客觀中立性的高度疑慮。 |
<聯合報>
5-4-2020 https://udn.com/news/story/7339/4539908 |
司改團體都砲聲隆隆,不但小老百姓對司法難以滿意,基層法官對司法高層的失望情緒日漸蔓延 |
<聯合報>
11-8-2019 https://udn.com/news/story/7339/4173205 |
司法圈內醜聞不斷,一件又一件醜聞、弊端之後,如果當局者持續用糊弄的心態應付外界,就別再問為何司法威信會盪到谷底了。 |
<聯合報> 5-20-2019 | 司法還能忍受多久的凌遲?監察院、行政院屢屢拿司法當祭品 |
<自由時報>
5-11-2020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287753 |
「檢察官不能高高在上」還要有「謙卑的同理心」,才能讓當事人信服。 |
<蘋果日報>
3-14-2019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20190314/ 4MAXLUAS3QNDAUXMGWOKPXOT2U/ |
全國地檢署的未結案件爆量成長。 |
<自由時報>頭版、3-16-2019 | 行政院長: 不滿意司法改革成效 |
<聯合報> 2-26-2019 | 國立中正大學民調: 超過8成民眾不滿意司改成效, 對法官審判公正之信任度下跌至約二成 |
<聯合報> | 蔡政府近來弊案頻仍,但仗立委、政務官或檢調徇私護短、掩蓋,戕害社會正義、助長貪腐。(udn.com/news/story/11321/4071079) |
<聯合報> 10-20-2019 | 政治凌駕司法 |
<聯合報> | 為了「司法改革」,蔡政府開了幾十場公聽會,卻拿不出具體成果 |
<自由時報>頭版、<中國時報>頭版, 12-8-2018, 行政院長: |
司法改革未有明顯進展 招來民怨(為大選落敗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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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總統, 中華民國法官協會 ( 蘋果日報, 自由時報, 11-30-2016; 聯合報 2-27-2018 UDN 聯合筆記 ) | 中華民國法官協會批總統蔡英文「無疑向世界宣判台灣司法死刑」!因蔡英文於「司法國是會議」(11-25-2016)期許司法不要「有錢判生,無錢判死」,就職典禮 (5-20-2016)指「司法無法親近人民、不被人民信任」... |
美國國務院人權報告 USA 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s, 4-20-2018 | 司法不獨立 難以公正。 |
台北市市長柯文哲 ( 聯合報 United Daily 2-27-2018 聯合筆記) | "監獄是關沒有辦法的人" |
<聯合報>, | 法務部帶頭違法。 |
<聯合報>, | 檢察官辦案之獨立性, 至今仍不時遭受質疑。高層捍衛司法獨立的決心仍待檢驗。 |
蘋果日報(Apple Daily) 社論, 3-14-2018 | <2017台灣社會信任調查> 顯示司法官信任度倒數第二。 |
<聯合報>, | 司法院司改進度報告指出 台灣法官公信度始終偏低。 |
民視(FTV), 7-26-2018 | 法官信任度不到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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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
一方面 ,檢察官如不馴順上級, 連自身安身立命之處也難保 ,
pic.: 本網站群 "台灣司法評論" 排名Google 第一, 11-11-2020, 8-1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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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study : 妨害名譽 公然侮辱 及 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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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c. left : "台灣公然侮辱罪" 排名Bing第1 (English version) "No.1 "crime of public insult in Taiwan" on Bing, 12-21-2020 pic. right: "台灣公然侮辱罪" 排名yahoo第1 (English version) "No.1 "Taiwan crime of public insult" on Yahoo, 12-2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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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 : |
檢警 說法&做法 |
告訴人觀點 |
1. 向警察局 報案, 警察卻說在大門前潑灑油水及髒汙案件, 應由大樓管委會提出告訴 | 警察觀點顯然有問題,比方 在台北市街頭對你吐口水,口水噴到地上,難道由 台北市府提告公然侮辱嗎? |
2. 警察局
查不到或抓不到犯案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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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近頻發生類似潑污或淋油案例,都獲得港警重視及嚴查,並為港台美加之中英文媒體及網路所報導,也有的案件當事人低調不告,媒體仍作報導、港警仍迅速處理。 香港案件應都屬政治案,港警照辦。而台灣此案可能政治 相關, 可以抓一大串粽子,包括高層,但台灣檢警似乎無能為力 |
3. 宣告結案 | 不開庭看證據,逕行結案,顯然有問題 |
pic.: 香港近頻發生類似潑污或淋油案例,都獲得港警重視及嚴查,並為港台美加之中英文媒體及網路所報導; 台灣類似案例, 檢警草草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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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檢察長簽結後告訴人再度提告,檢察官
開庭詢問告訴人: (1) 已經結案,為什麼又提告? (2) 為什麼門口被潑汙、挖牆腳,算是侮辱? 恐嚇? (3) 是誰潑汙挖牆腳? (4) 監視器拍到罪嫌? |
告訴人回答: (1) 如果不合理,今天就不會開庭 (2) 就好像對檢察官潑汙、又剪破檢察官衣服(因此當然是恐嚇、侮辱) (3) 我不開調查局怎麼查的到 ...但本案可從政治方向去查 (4) 沒有 (但檢警專業應足以察知監視器根本未連線) |
5.
再度宣告簽結,
因為: (1) 告訴人沒有提出清潔員與總幹事犯行證據 (2) 告訴人申告內容『與犯罪無關』 |
(1)
台灣檢警看來不像港警積極辦案 ―
據媒體報導,在香港即使有的當事人低調不告,媒體仍作報導、港警仍迅速處理
案件。 (2) 就算抓不到潑汙人,但被告清潔員等二人故意不清洗門前髒汙(ps:Sept 2019 ~ Sept 2020) 近一年(之前也有 但情況不如此次嚴重)仍屬刑罪。犯行證據及理由如下: |
刑事告訴 brief : 經查不作為犯之成立,以行為人在法律上具有積極的作為義務為前提,此作為義務雖不限於明文規定,然就法律之精神觀察,有此義務者始能令負犯罪責任,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2324號著有判例。若能有幾近確定之可能性認為:倘「行為人為期待應為之特定行為,則構成要件該當之結果即不致於發生」,則行為人之不作為,即與構成要件該當結果具有因果關係。告訴人不只一次當面提醒負責清潔工作的被告清理髒污,皆答無法清理(詳DVD),然經告訴人測試,以十多元小刷子幾秒就可清一塊髒污(詳DVD),不要3分鐘整片污地便可完全回復原狀,被告卻拖延近一年不做,其就算每日輕拂髒污歷經近年顏色也該稍淡才是(結果部分更黑)。在此情狀下,被告並非「不能為」,而係「不作為」。告訴人於2-11-2020面告陳姓總幹事也無下文(錄音DVD開庭可提供)。被告工作是負責清潔走道牆面、總幹事負責監督管理,二人對法益具有監督保護之義務,豈有拿錢不做事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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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DVD檔:<02112020總幹事> 錄於2020年02月11日
告 訴 人: | 主委嗎? |
被 告: | 渥~我總幹事 |
告 訴 人: | 1XX7房門口一大堆髒汙,從去年九月到現在都沒清乾淨 |
被 告: | 1XX7渥 |
告 訴 人: | 復X 1XX7 |
被 告: | 好 |
告 訴 人: | 好 |
二、DVD檔:<01162020清潔員> 錄於2020年01月16日
告 訴 人: | 那1X樓之X啊~ 門口很多黑黑的弄不掉呀? |
被 告: | 我沒辦法弄掉 |
告 訴 人: | 弄不掉呀? 很久很久~ 四五個月了 |
被 告: | 擦不起來 !! |
刑事告訴狀 摘要
★ 謹呈附件(DVD)內容為民國108年9月後至今109年4月自宅門前,為不知名份子潑灑髒污,經告訴人多次清潔門口小區塊,其餘部分如故甚至更糟,另潑灑油污物恐致訪客與住戶之中老年人或小孩摔跌,嫌犯涉預謀傷害等重罪◦
★ 為被告涉嫌妨害名譽等罪,依法敬提刑事告訴狀事:
民國108年9月後至109年4月自宅門口約3*1公尺面積,為不知名份子潑灑髒污,大門也濺到少許,大廈清潔員例行日日拖地清潔,十餘層樓家家戶戶門前地板雪白,唯獨告訴人宅門迄今近一年依然髒污如故、部分可能是混了新灰塵甚至更糟,之前數年亦有類似情況,只是髒污較少僅門前潑小面積油、牆角牆面變微黃,這些髒污恐致住戶與訪客尤其是中老年人或小孩摔跌,經與清潔員及總幹事溝通無效,清潔員疑涉故意公然侮辱(如總幹事包庇之則為共犯)恐嚇等罪。
一、香港近頻發生類似潑污或淋油案例,都獲得港警重視及嚴查,並為港台美加之中英文媒體及網路所報導,迅速被逮捕的台灣嫌犯同夥面臨violence, public insult, damage等刑罪起訴,也有的案件當事人低調不告,媒體仍作報導、港警仍迅速處理。台灣警察大學公安教授在電視指責反送中港人來台也被潑漆,可見以此類手法,已不僅是俗話土話、而且是國際語言、明顯的惡意犯罪,意圖傳遞恐嚇侮辱訊息; 則本案豈該大事化小、草草結案?
二、被告至少觸犯公然侮辱妨害名譽、暴力恐嚇等罪,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91易字564判決:「稱侮辱者係指以輕蔑使人難堪之言語舉動或他法,對於該員為侮辱 而言」。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1660號明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係指對人詈罵、嘲笑、侮蔑,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只須以公然方式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足(司法院院解字第3806號反面解釋參照) 。 恐嚇之方法以言詞、文字(如匿名信)、舉動為之,均無不可,其屬直接通知或間接通知均可,只須使被害人知悉為已足。 因地板油滑可導致老人摔跌,應連同考量觸犯預謀傷害或殺人罪。
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2354號,按刑法公然侮辱罪,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果為多數人已共見共聞為必要;查實務判決與學說皆同。做案場所為綜合商業大樓, 無門禁管制,故符合「公然」定義。
四、經查法院近年裁判書,即便被告並非始作甬犯行者,仍屬不作為犯,不作為犯之範圍不限於傷害殺人等罪,從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之方式進入他人住宅或建築物,到消極之不作為致使教學無效,都被判決不作為犯罪,未見法官裁決不作為犯與犯罪無關者,睽諸判決: A在黑板書寫侮辱文字,應該擦拭黑板的B卻故意拖延一月不擦拭; A在網路張貼侮辱文字,B(版主或管理者)拖延不刪除系爭文字; A面臨同學指摘時,不斷表達道歉,被上訴人B未給予上訴人適時協助之不作為;電視節目來賓妨害名譽,主持人不作為未作阻止,但該段內容刪除不播出; ...等等皆是。
五、經查不作為犯之成立,以行為人在法律上具有積極的作為義務為前提,此作為義務雖不限於明文規定,然就法律之精神觀察,有此義務者始能令負犯罪責任,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2324號著有判例。若能有幾近確定之可能性認為:倘「行為人為期待應為之特定行為,則構成要件該當之結果即不致於發生」,則行為人之不作為,即與構成要件該當結果具有因果關係。告訴人不只一次當面提醒負責清潔工作的被告清理髒污,皆答無法清理(詳DVD,1-16-2020),然經告訴人測試,以十多元小刷子幾秒就可清一塊髒污(詳DVD),不要3分鐘整片污地便可完全回復原狀,被告卻拖延近一年不做,其就算每日輕拂髒污歷經近年顏色也該稍淡才是(結果部分更黑)。在此情狀下,被告並非「不能為」,而係「不作為」。告訴人於2-11-2020面告陳姓總幹事也無下文(如需錄音DVD開庭可提供)。被告工作是負責清潔走道牆面、總幹事負責監督管理,二人對法益具有監督保護之義務,豈有拿錢不做事之理!
告訴人月繳管理費並無積欠。前述潑污、淋油手法,屬公然侮辱、恐嚇、甚至蓄意傷害殺人罪,且數年來的破壞潑污持續進行中(比方門前牆腳的黃色髒污),被告工作是負責清潔走道牆面、總幹事負責監督管理,應有能力且有義務對於客觀不法加以注意,卻仍進而決意不作為,構成不作為故意,為共犯或主嫌。